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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

关于推进长辽梅通白敦医药健康产业走廊发展规划实施的若干政策
类型:其他   发布时间:2020-02-21   浏览数:938

为深入推动《长辽梅通白敦医药健康产业走廊发展规划(2018-2025年)》实施,加快推进产业集聚,构建产业一体化布局,打造新支柱产业,促进医药健康产业走廊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资金引导作用。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医药专
项资金切块部分)支持走廊区域内6个市、县(市)。切块资金支持范围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每年分配额度依据上一年统计数据和绩效考评结果确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
厅)

2.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对企业新获得新药证书(生产批件)
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国家1-6类中成药、1-14类生物制品、1-2类化学药品(不包括原料药)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类别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50-200万元奖补,每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新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或欧盟药品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注册认证的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一次性给予100-2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对企业新获得批准文号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保健食品 (不包括营养素补充剂、不包括转让品种)、新获得生产批号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入新食品原料目录的新食品原料、按照政策要求完成备案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配方颗粒、新获得生产批件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经典名方,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化学药品,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50-100万元奖补,每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针对自有品种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品,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100万元奖补,每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4.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已认定的医药健康领域省级
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R&D 投入补助。对新认定的、非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医药健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
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5.加快大企业集团培育。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和200亿元的医药健康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奖补。对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年成交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医药流通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和50亿元的医药流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8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民营医药健康工业企业,给予年度新增贷款利息不超过50%比例的贴息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6.加快重大产业化项目实施。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按期投产且取得预期经济效益的医药健康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按其实际发生贷款额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贴息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7.加快大品种培育。对经国家审定完成再评价工作的注射
剂,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50-100万元奖补。对通过二次开发,单个品种年新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中成药、生物制品、化学药品,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80万元奖补 (同一个品种只支持一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对经盘活在我省生产上市,年销售款超过2000万元的医药健康闲置品种,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8.加快大品牌培育。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对拥有自主品牌企业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给予适当的注册费用补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9.支持企业成果转移转化。对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并实施转化的医药健康企业,根据单份合同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额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对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立的医药健康企业,一次性给予其注册资本实缴现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对医药健康企业通过外包研发成果、引进关键技术或购买核
心专利在我省转化,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医药健康产品,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对由省外转让到我省,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医药健康产品,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0.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吉林省专利奖的医药健康领域项目,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知识产权局)

11.鼓励标准制定。对由企业牵头制定的,进入《中国药典》的中药材、中成药、生物制品和化学药品,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12.强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服务能力。对开展医药健康领域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经认定的年技术合同交易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且在本省转化的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3.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省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医药健康领域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等医药健康领域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工业研究院等医药健康领域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项目资助、后补助、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给予引导扶持和合作共建,促进各类创新要素的有效集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14.加快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有医药健康特色科技资源的企事业单位建设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对纳入吉林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对外开放服务工作显著的,给予一定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对新认定(备案)且经营状况良好的医药健康领域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发挥人才引领作用,增强产业创新动力

15.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围绕我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需求,对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创办企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中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一定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6.鼓励外国专家引进。对入选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重点项目聘请的医药健康领域高端外国专家,给予不超过用人单位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支付工薪的60%的补助,年度资助经费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财政厅)

医药健康企业选聘的外国人才,符合外国人才签证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凭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5-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免除签证费和急件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精准对接产业需求

17.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综合服务机制,组建任务型团队,为医药健康企业提供企业账户、理财、结算、融资等方面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8.鼓励发展融资产品和服务。围绕医药健康产业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合理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理、循环额度贷款等产品组合,满足不同类型融资需求。探索发展医药生产设备融资租赁服务,降低企业成本投入。(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9.鼓励知识产权和注册商标权质押贷款。对获得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医药健康企业1000万元以内贷款额度,按照《吉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给予补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注册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信贷产品创新,加大对知名品牌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知识产权局)

20.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发挥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医药健康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年度完成辅导备案并纳入我省年度重点培育计划的拟上市医药健康企业、拟上市医药健康企业申报材料被国家监管部门正式受理、纳入省级拟挂牌企业孵化库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医药健康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对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且成功上市的医药健康企业,给予一定上市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支持符合条件的医药健康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医药健康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进行低成本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

21.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发挥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支持民营医药健康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民营医药健康小微企业担保规模,加大对民营医药健康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力度,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五、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22.支持招商引资与兼并重组。对招商引资、兼并重组的医药健康企业实施的技术提升改造与产品优化升级项目,一次性给予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鼓励医药健康企业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求,通过联合、重组、兼并、融资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优化组织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23.助力企业市场开拓。对未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省内企业生产的药品,符合条件的,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时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及时将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并鼓励使用。(责任单位:省医保局)

六、创新营商政策环境,增强产业市场活力

24.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开设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绿色通道,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拓宽注册检验渠道,加强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医疗器械研究与创新。(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实施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制定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实施意见和配套规定。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作为研发成果的持有人,在我省申请药品注册和上市许可。(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25.加快推进社会办医。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空间,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给予同等对待,提升社会办医产业竞争力和行业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6.保障基础资源供应。对用地集约的医药健康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医药健康产业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采用“点供”的方式直接安排。(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支持符合条件的稳增长重点医药健康企业开展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满足企业电力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27.助推企业降本减负。降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自2019年2月1日起,将我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降30%,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药监局、省财政厅)

28.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裁员率低于统筹区登记失业率的医药健康企业,按照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额度的50%给予稳岗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9.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医药健康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扣除)等优惠政策,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0.加强产业文化宣传。推出一批具有产业特色的文化产品,讲好吉林医药故事。利用青少年科普基地、新媒体、新技术等载体,加强医药健康产业文化宣传。(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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