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登陆用户:()
  您好, 欢迎登陆!
  单位名称:
   

政策信息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类型:其他   发布时间:2020-02-21   浏览数:2712

吉银监发〔2018〕65号


各银监分局,辖内各银行业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最新政策要求,充分发挥金融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助力吉林全面振兴,现就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兼顾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

各银行业机构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相对薄弱群体,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着力缓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不充分、结构不均衡的问题,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自2018年起,以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为考核重点,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确保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维持在合理区间”的要求, 2018年将继续统计、监测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即国标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数据。

二、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年初要按照监管考核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的目标单列全年监管考核口径(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下同)下的信贷计划,经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等省级分行要向监管部门报送总行下达的本分行监管考核口径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倾斜。同时,各银行业机构要继续制定、分解、落实全口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保持对全口径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减费让利,推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一方面,各银行业机构要严格落实收费减免政策。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要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不得变相抬升融资成本。另一方面,要按照“量”“价”并重的原则,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降低贷款周转成本、减免服务收费等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2018年力争实现“三季度当季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当年一季度明显下降,四季度较三季度保持平稳态势”的总体目标。贷款利率高于辖内法人银行业机构平均水平、下降空间较大的银行,要制定具体的下降目标;成立不久、目前尚处于亏损状态的村镇银行,可差别化对待;以互联网线上业务为主、贷款利率显著高于平均水平的银行,要综合考虑自身市场定位、融资成本、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加大下调利率的幅度。

四、主动营销,全面对接小微企业金融需求

各银行业机构要牢固树立小微企业是经济新动能培育的重要源泉的理念,积极深入企业、社区和街道等,全面了解服务对象的金融需求,加大金融帮扶力度。要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围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结合“互联网+”带动现代制造业发展的趋势,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不得因其暂时的经营困难而抽贷、断贷。要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缩短贷款审批周期,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要加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有效识别和防范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不得“一刀切”地采取惜贷、拒贷等行为。

五、积极作为,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机构要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主动对接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持续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一要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二要丰富完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应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微企业的特点,为其量身订做特色产品,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同时,全面提供开户、结算、贷款、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三要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四要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应合理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并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五要加强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丰富获客手段。充分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

六、改进内部机制体制,提高从业人员积极性

各银行业机构要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一要强化内部考核激励。抓紧实施小微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优惠价格,提升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开展小微业务的积极性。对政策执行较好的分支机构,要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安排专项激励费用、绩效考核倾斜、利润损失补偿等方式予以奖励。二要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尚未制定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的银行业机构要抓紧制定。三要严格执行有关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应科学设置小微企业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5%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各银行业机构在落实现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基础上,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目标。四要加强对小微金融从业人员的内控合规管理,严防道德风险。规范贷款行为,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严禁将贷款发放和管理等核心职能外包,严禁银行员工内外勾结,违规通过中介发放贷款或参与过桥贷款。

七、增加网点供给,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便捷性

各银行业机构要继续推进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和特色支行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增加有效供给。大型银行分支机构要继续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网点,加快落实“五专”经营机制,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决策链条。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探索设立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邮储银行分支机构要继续坚守服务小微企业的定位,提升基层支行信贷服务能力。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服务地方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方向,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重点向县域和乡镇等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专注于线上业务的银行业机构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优势,强化网上申贷服务,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渠道。银监局系统各监管部门要整体把握、合理引导辖内小微金融服务网点布局,指导各银行业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便捷的金融服务。

八、强化监管激励约束,确保政策落实

一要努力实现“两增两控”考核目标。继续坚持以法人银行为主体,银保监会、银监局和银监分局上下联动的监管督导和考核方式,各银监分局(银监局各机构监管处)力争辖内(监管条线)整体实现“两增两控”目标,督促辖内各银行业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力争单体机构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二要全面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银监局系统各监管部门应在银行业机构市场准入、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坚持正向激励导向,对完成指标良好,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户均余额低的银行业机构,加强正面宣传和正向激励;对未能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的银行业机构,以系统内通报、下发监管提示函、约谈高管、现场检查、调整监管评级等形式,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同时,应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指导和督促银行业机构落实并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三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贷款监测和考核机制。银监局系统各监管部门应引导辖内银行业机构做好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等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准确性,全面落实“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的监管要求。四要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条线的人员配置。银监局系统各监管部门应确保专人专岗负责相关工作。五要加强外部联动。银监局系统各监管部门可在报请地方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督查工作,及时跟踪和评估各项政策的落实进度与效果,强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

九、严守风险底线,防范和化解小微金融风险

银监局系统各监管部门要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加强对辖内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的研判,加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的整体监测与窗口指导,加强对重点机构的风险提示,主动防范化解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要指导辖内机构用好、用足不良贷款拨备和核销的优惠政策;要着力做好对辖内农村新设网点、流动网点和便民服务点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严防各类操作风险。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小微金融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建设,提升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识别、控制和处置能力,提足风险拨备;可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和收益权转让等试点业务盘活小微企业信贷资源,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十、加强多方联动,优化服务环境

银监局系统各监管部门、各银行业机构应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进一步密切合作,争取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息共享平台、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等方面获得支持,持续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外部环境。加强与税务部门合作,完善深化合作机制,畅通银税信息交换渠道,扩大纳税信息共享的内容和范围。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作,推动建设小微企业名录,搭建统一、公开、透明的小微企业信息共享系统。加强与工信部门的沟通,推动银企保合作,实现精准对接。加强与财税政策的配套联动,推动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探索发挥非存款类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银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在行业信息交流和通报方面的作用。注重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并借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成熟经验和良好做法,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版权所有:吉林省商务厅
   浏览器建议使用IE7及以上版本
备案号:吉0052428222号   技术支持:谦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