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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

吉林省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指导意见(摘要)吉自然资发〔2018〕2号
类型:招商引资政策   发布时间:2020-02-21   浏览数:838

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缩短资金接间隔,降低贷款周转成本。

需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续贷业务,可以选择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或顺位抵押权设立登记与抵押权注销登记合并办理的方式进行。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采取“一并受理、同步审核、依次登簿”的程序,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确保两项业务紧密衔接。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涉及不动产抵押的续贷业务办理抵押权登记过程中,涉及的数据整合、权籍调查等工作,应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高质量不动产登记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小企业续贷业务操作流程,改进信息系统,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涉及以不动产作抵押物的,应符合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条件,有效识别和管理小企业贷款风险。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进一步梳理抵押权登记业务流程,对现有登记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开发、开设续贷组合业务办理程序,确保登记工作高效、便捷。

对小微企业续贷业务中需要批量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采取“提前预审、同步预约、集中办理”的方式。实现各业务环节“无缝”对接。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会商机制,对于重大疑难问题,要共同研究,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信息查询机制,依据“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需求导向、一数一源”。明确查询范国、内容、方式,依托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平台,通过运用网络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加强信息的实时互通互联。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树立以企业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主动了解小微企业续贷业务中可能涉及到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需求,持续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续贷业务中不动产抵

押权登记服务的方式方法,及时总结成熟经验和典型做法,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联合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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